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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有资格当日本的进口人(Importer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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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回答:谁才有资格当日本的进口人?

日本海关认定的进口人,是真正参与了这笔进口交易的一方——依《关税法》第 6 条,原则上指发票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日本海关同时写明:未参与该笔进口交易的一方,即便被列为收货人,也不是「进口货物的人」(日本海关问答 1103)。

一句话回答:非居住者能不能当日本的进口人?

非居住者可以当进口人,但不能直接办手续。依《关税法》第 95 条,居住在日本境外的人必须先选任一名在日本居住者为税关事务管理人,并事先向办理手续的海关届出,届出用税关样式 C 第 7500 号一式二份(日本海关问答 9601)。

一句话回答:选任了税关事务管理人,他能替我报关吗?

只有该管理人同时持有通关业许可时才可以。日本海关写明,不具通关业者资格的税关事务管理人不得以业务方式办理提交进口申报等通关业务——所以《关税法》第 95 条的选任与《通关业法》下的报关委任,是两件事、两次动作日本海关问答 9601)。

撰稿:Ranky,CMO,Terra Vista株式会社。本文引用的日本海关来源,均于 2026年8月4日 重新抓取核对。


日本海关法下的 Importer of Record(进口人)指的是什么?

Importer of Record 是英文行业用语,不是日本法上的法定表述。日本《关税法》用的是「貨物を輸入する者」(进口货物的人),日本海关英文页把它译作 “a person who import goods”;依第 6 条,这个人就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日本海关问答 1103)。把英文合同用语对到日本申报上,第一步就是先对到这个词。整套答案由日本海关两页问答决定:1103 说谁是进口人,9601 说非居住者进口前要先办什么。

依《关税法》,日本的进口人到底怎么认定?

日本海关问答 1103 给出的起点规则是:关税由「进口货物的人」缴纳;在进口交易中,原则上指发票(インボイス)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关税法》第 6 条)(日本海关问答 1103)。注意:日本海关用的法定表述不是 importer of record,而是「貨物を輸入する者」(进口货物的人),下面的判定都围绕这个词展开。

在这条起点规则之上,同一官方页面另写明三点——两项法定例外,加上收货人规则本身的前提:

  1. 法令限定申报资格时:关税关系法令对进口申报者的资格有限定的,被限定的那一方成为「进口货物的人」。
  2. 申报前转售时:外国到货在提交进口申报之前被转售的,其转得者(最终买方)成为「进口货物的人」。
  3. 纸面收货人 ≠ 进口人:收货人规则的前提,是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被记载为收货人。

「輸入取引に関与しない者が荷受人として記載されている場合、その者は『貨物を輸入する者』にはなりません。」
(未参与进口交易的一方被记载为收货人时,该方不成为「进口货物的人」。)
—— 日本海关,问答 1103(《关税法》第 6 条、《关税定率法施行令》第 7 条第 2 项、《关税法基本通达》6-1 与 7-1)

货代、仓库或当地熟人可以写成收货人吗?

不能——仅凭发票不足以认定。日本海关问答 1103 对此只有一句结论:不能仅凭发票等单证上记载了名字来判断某人是否为进口货物的人(日本海关问答 1103,《关税法》第 6 条)。把货代、仓库运营方或平台履约方写成收货人只为让货放行,如果该方在底层采购中没有任何角色,就构不成有效的进口人。

由此得出的是一条顺序规则,不是单证规则:先决定货在过境那一刻归谁所有,再去订舱,然后让每一份单证都写同一个当事方。

什么是税关事务管理人(税関事務管理人)?

依《关税法》第 95 条,居住在日本境外的人需要办理进口申报等海关手续或接收海关通知时,必须选任一名在日本国内居住者为税关事务管理人,并事先向拟办理手续的海关届出(日本海关问答 9601)。

选任之后,该管理人代非居住者办理:进出口申报、检查立会、关税等缴纳手续、海关与届出者之间的书类收发与提交、以及还付金的领取。

资格门槛只有一条:税关事务管理人须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法人则须在日本有本店或主要事务所。

ACP(税关事务管理人)在通关中做什么?

ACP 是英文行业对日本海关所称 Customs Procedure Agent 的缩写,对应《关税法》第 95 条下的税关事务管理人。在通关环节,ACP 代非居住者做五件事:办理进出口申报、到场立会检查、办理关税等缴纳手续、在海关与非居住者之间收发与提交书类、领取还付金(日本海关问答 9601)。

这个缩写不是日本海关的用词。日本海关英文页上的官方名称是 “Customs Procedure Agent”;”Attorney for Customs Procedures (ACP)” 是专业服务机构对同一制度的称法(PwC Japan《Non-resident importers and the Attorney for Customs Procedures》,2024 年 11 月)。ACP 也不自动等于持牌通关业者:第 95 条的选任与《通关业法》下的报关委任是两件事。

税关事务管理人能不能替我提交进口申报?

只有持牌通关业者可以。日本海关问答 9601 在选任规则的注里把这条线划得很清楚,并引《通关业法》第 2 条、第 3 条(日本海关问答 9601)。

「通関業者でない税関事務管理人は、業として輸入申告等の通関業務(通関業法第2条)を行うことはできません。」
(不具通关业者资格的税关事务管理人,不得以业务方式办理提交进口申报等通关业务。)
—— 日本海关,问答 9601(《通关业法》第 2 条、第 3 条)

日本海关在同一页给出两条出路:由进口人或该管理人委任持牌通关业者办理通关业务,或由该管理人自行取得通关业许可。因此,依第 95 条选任了管理人,本身并不等于你有了能提交申报的人。

非居住者怎么选任税关事务管理人?(六步)

六个步骤,全部出自同一页。日本海关问答 9601 本身没有编号,但下面六步的每一项内容——从居住要件到 C 第 7500 号届出——都出自该页(日本海关问答 9601)。

  1. 先挑一个满足居住要件的管理人:须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法人须在日本有本店或主要事务所。
  2. 准备税关样式 C 第 7500 号一式二份(原本 + 交付用)。日本海关另发布了记载要领(仅日文)。
  3. 备齐四类附件:①委任状,或存在委任等合同时能表明该合同内容的文件;②确认届出者存在的文件(海外登记簿、居民证明等);③确认税关事务管理人存在的文件(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等);④商流 / 交易流程图。
  4. 预留追加材料的余地:日本海关写明可能视需要追加,并以「电商平台上架相关届出时的卖家信息」作为例子。
  5. 事先提交至拟办理手续的海关官署:可走纸面,也可通过 NACCS 汎用申請業務以 GT7 提交。
  6. 另行委任持牌通关业者,除非该管理人自己就持有通关业许可。

两条能省事的规定。第一,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之前已届出的税关事务管理人,不因本次制度修订而需重新提交届出书。第二,NACCS 上的申请是兼用的:GT7 与 GT8 同时作为消费税等纳税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届出。

日本进口相关的表格编号与 NACCS 代码有哪些?

六个样式号加两个 NACCS 代码,覆盖全流程。日本海关对每份表格都编有税关样式号,下表编号均于 2026年8月4日 对照日本海关修订说明页核过(日本海关《关于进口申报项目·税关事务管理人制度的修订》)。

用途 纸面表格 份数 提交至 NACCS
选任税关事务管理人 税关样式 C 第 7500 号 2(原本+交付用) 拟办理手续的海关官署 GT7
变更已届出内容 税关样式 C 第 7500 号(作为变更届) 2 当初办理选任届出的海关官署
解任税关事务管理人 税关样式 C 第 7510 号 2 当初办理选任届出的海关官署 GT8
进口(纳税)申报书 税关样式 C 第 5020 号 申报地海关
进口申报所附运送目的地一览表 税关样式 C 第 5021 号(和文用)、C 第 5022 号C 第 5023 号(英文用) 随申报提交,经 MSX 业务
平台名称项所用的平台等代码 业务代码集 · 共通 · C-36

出处:C 第 7500 / 7510 号与 GT7 / GT8 见日本海关问答 9601;C 第 5020 号、C 第 5021–5023 号与平台等代码 C-36 见日本海关《关于进口申报项目·税关事务管理人制度的修订》

2023 与 2025 两次修订各改了什么?

日本海关在修订说明页上写明的动机是:随着跨境电子商务扩大,通贩(邮购/网购)货物进口增加,非法药物与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的走私被大量摘发;同时出现了利用履约服务(FS)的货物以不当低价申报、逃漏关税的脱税案件(日本海关)。

2023 年 10 月 1 日已施行。 将进口申报时要求记载的「拟进口货物者的住所及姓名/名称」加入《关税法施行令》上的进口申报项目,并明确了「进口申报者」的含义。管理人侧在届出项目中新增「届出者与税关事务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等,并须附委任合同关系文件。(《关税法》第 95 条,《施行令》第 84 条、第 84 条之 2,《施行规则》第 11 条之 2、第 11 条之 3。) 就「进口申报者含义的明确化」,日本海关另发布了《輸入申告者の意義の明確化に関する事例集》(日文),是判断边界性收货人安排最接近官方口径的材料。

2025 年 10 月 12 日已施行。 进口申报须另行申报货物获得进口许可后的「运送目的地的所在地·名称」、该批货物「是否属于通贩货物」,以及属于通贩货物时的「平台名称等」。日本海关注明:除「平台名称等」外,新增申报项目并不只针对通贩货物或 FS 利用货物。(《关税法施行令》第 59 条,《关税法施行规则》第 7 条之 6。)

「貨物の輸入許可後の『運送先の所在地・名称』、輸入貨物が『通販貨物に該当するか否か』、通販貨物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名称等』が輸入申告項目に追加され、これらの事項についても申告していただく必要があります。」
—— 日本海关,2025 年 10 月 12 日施行项目的日文原文。同一内容日本海关另发布了官方中文版单页:《关于进口报关单要求申报的新增项目》

截至 2026年8月4日 的状态。 日本海关该页把两次修订都记为「施行済」(已施行),页面最终更新日为 2026 年 8 月 3 日(日本海关)。配套的施行 Q&A 现挂在带日期的文件名下——《輸入申告項目の追加(令和7年10月施行関係)Q&A》(日文),其封面记载的更新日为 2026 年 7 月 29 日;该文件的更新履历把这次更新记为问 1-1、1-3、1-5、1-9 的修订,不是新增申报项目。该页只列这两波修订,没有第三波。

⚠ 旧的无日期链接 customs.go.jp/shiryo/qashinkokukomoku.pdf 目前仍可打开,但它提供的是 2026 年 7 月 6 日版,已不是日本海关页面所链接的文件。引用请用带日期的文件名。

中文读者可直接对照的官方材料。 日本海关就上述两次修订发布了官方中文版单页:《关于进口申报项目及海关事务管理人制度的修订》《关于进口报关单要求申报的新增项目》,均由 customs.go.jp 直接发布。

两波合起来看,指向是同一个:自 2025 年 10 月 12 日起,申报单本身就要写清这单进口背后是谁、货最终去哪、由哪个平台卖出。

海外卖家该怎么选自己的日本进口结构?

三种结构都能过《关税法》第 6 条的判定,选择首先是商业问题,其次才是流程问题。三种结构都要回答日本海关问答 1103 提出的同一个问题:哪一方真正参与了这笔进口交易(日本海关问答 1103)。

  1. 以到岸条件卖给日本买家,由买家进口。 日本买家是进口人,也是进口交易的当事方。合规位置最简单;代价是让出国内定价与客户关系的控制权。
  2. 以非居住者身份自行进口。 货权在过境时仍在你手上,依第 95 条选任税关事务管理人,另行委任持牌通关业者报关。保住控制权;代价是 C 第 7500 号届出与一项长期的本地义务。
  3. 设立或联合一家在日本的实体来买货并进口。 该实体是进口交易的真实当事方,问答 1103 下的收货人问题干净利落;代价是要把本地公司立起来,或与之签约。

无论走哪条路,三种结构的检验标准是同一个:你能不能指出一个真正买下这批货的当事方?所有单证上写的是不是同一个它?

站内延伸阅读:跨境合规覆盖与海关并行的日本市场准入制度,产品侧审批如日本 PSE 认证往往比海关更能决定上市时间表;日本市场进入把上面三种结构讲得更细;若你站在采购这一侧,可看国际贸易与分销

日本有「进口许可证」这种制度吗?

没有。日本法令中不存在名为「进口许可证」的许可。《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外为法)里条名含「输入」的只有第五十二条(输入的承认)一条,其原文是:拟进口货物者,「依政令规定,可能被课以取得输入承认的义务」。承认义务不是恒常存在,而是在政令规定的情形下才被课加。

同法对出口设有第四十七条(出口原则):货物出口「在符合本法目的的限度内,应以最小限度的限制予以许可」。但对进口没有设置对应的「原则」条。出口条文不能挪用到进口上。

那部政令就是《输入贸易管理令》(昭和二十四年政令第四百十四号)。其第四条(输入的承认)把需要经济产业大臣承认的情形限定为三种:

  • 该货物的进口需要取得输入配额时(第一号)
  • 货物的原产地或装船地域已被公布,而拟从该原产地或该装船地域进口时(第二号)
  • 除前两号外,该货物进口的必要事项已被公布时(第三号)

第一号所指的输入配额(IQ)见同令第九条:属于已公布品目的货物,须先向经济产业大臣申请并取得输入配额,之后才能取得第四条的承认。配额按货物数量分配;按数量分配有困难或不适当时,可按货物价额分配。

哪些品目、哪些原产地属于对象,由同令第三条规定经济产业大臣确定并公布。自家货物要不要承认,从法条本身读不出来,必须去查公布的内容。「怎么办日本的进口许可证」这个问题,在实务上等同于「我的品目在不在公布名单里,如果在,是配额还是承认」。

关于日本进口人资格的常见问题

日本的「进口许可证」是什么?
日本法令里没有叫「进口许可证」的制度。外为法第五十二条只说进口人「可能被课以取得输入承认的义务」;实际需要承认的情形由《输入贸易管理令》第四条限定为三种(需取得输入配额/从已公布的原产地或装船地域进口/其他必要事项已公布)。输入配额(IQ)见同令第九条——未取得配额就无法取得第四条的承认(输入贸易管理令)。

货代或仓库可以当我在日本的进口人吗?
不能仅因为发票上写了它的名字。日本海关写明,未参与进口交易的一方被列为收货人时,不应被视为进口货物的人(问答 1103)。在底层采购中没有角色的一方,不会因为一张单证就成为进口人。

以非居住者身份进口日本,必须选任税关事务管理人吗?
必须,且届出要在办手续之前完成。《关税法》第 95 条要求居住在日本境外的人选任在日本居住的税关事务管理人,并事先向拟办理手续的海关届出(问答 9601)。

选任税关事务管理人用哪张表?要附什么?
税关样式 C 第 7500 号,一式二份;附委任状或合同文件、确认届出者存在的文件、确认管理人存在的文件、商流/交易流程图。解任用 C 第 7510 号。NACCS 上分别为 GT7(选任)与 GT8(解任)(问答 9601)。

规则变更前就已选任了管理人,需要重新办一次吗?
不需要。日本海关写明,2023 年 9 月 30 日之前已届出的税关事务管理人,不因制度修订而需要重新提交届出书(问答 9601)。

2025 至 2026 年日本进口申报新增了哪些项目?
自 2025 年 10 月 12 日起,申报还须记载进口许可后的运送目的地所在地与名称、该货物是否属于通贩货物,以及属于通贩货物时的平台名称。承载该项目的日本海关页面最终更新日为 2026 年 8 月 3 日,且未再列出新的申报项目(日本海关)。

这次选任是否同时覆盖消费税?
NACCS 上的两项申请是兼用的:GT7 与 GT8 同时作为消费税等纳税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届出(问答 9601)。你在税务侧的具体义务,请与持牌税务专业人士确认。


关于 Terra Vista株式会社

Terra Vista株式会社(terravista.co.jp)是一家连接中国产能、日本落地与全球市场的跨境战略咨询集团。我们统筹全局,而非囤积货物。以文化为桥,以理解为路——包括上面这些单证与程序上的事,我们也是这样做的。更多信息见 terravista.co.jp

出处一览

  1. 日本海关 问答 1103 関税の納税義務者 — https://www.customs.go.jp/tetsuzuki/c-answer/imtsukan/1103_jr.htm
  2. 日本海关 FAQ 1103(英文) A Person Liable To Pay Customs Duty — https://www.customs.go.jp/english/c-answer_e/imtsukan/1103_e.htm
  3. 日本海关 问答 9601 日本に居住しない者が税関手続を行う場合の手続(税関事務管理人制度) — https://www.customs.go.jp/tetsuzuki/c-answer/sonota/9601_jr.htm
  4. 日本海关 FAQ 9601(英文) Customs Clearance Procedures for Persons Living Abroad — https://www.customs.go.jp/english/c-answer_e/sonota/9601_e.htm
  5. 日本海关 輸入申告項目・税関事務管理人制度の見直しについて(修订说明页,最终更新 2026 年 8 月 3 日) — https://www.customs.go.jp/shiryo/20230707.htm
  6. 日本海关 輸入申告者の意義の明確化に関する事例集 — https://www.customs.go.jp/shiryo/jirei.pdf
  7. 日本海关 輸入申告項目の追加 Q&A(更新 2026 年 7 月 29 日) — https://www.customs.go.jp/shiryo/qashinkokukomoku_20260801.pdf
  8. 日本海关《关于进口申报项目及海关事务管理人制度的修订》(官方中文单页) — https://www.customs.go.jp/shiryo/leaflet_jimukanrinin_cn.pdf
  9. 日本海关《关于进口报关单要求申报的新增项目》(官方中文单页) — https://www.customs.go.jp/shiryo/leaflet_shinkokukoumoku_cn.pdf
  10. PwC Japan《Non-resident importers and the Attorney for Customs Procedures》(2024 年 11 月) — https://www.pwc.com/jp/en/taxnews-customs/assets/wms-20241128-en-1.pdf

本文以日本海关公开文件为据,向买卖双方解释公开可查的日本海关程序,不构成法律、关务或税务意见,亦未对任何具体结构作出评价——请咨询持牌通关业者、持牌税务专业人士,或将要提交申报的海关官署。法条引用为日本海关公布的《关税法》第 6 条与第 95 条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以及《通关业法》第 2 条、第 3 条;各出处于 2026 年 8 月 4 日核验。

Terra Vista株式会社 ·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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