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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句卖点,为什么这个市场能说、那个不能说——日本与泰国的两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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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靠品质出海,品牌以文化入心。所以每进一个新市场,品牌都要照当地文化重新孵化一次——而不是翻译一次。

Terra Vista 是一家在日本登记的跨境战略咨询集团。本文写的是四步里的第三步:卖点。同一句话进日本和进泰国,各要过哪两道关,越界的那半句该换成什么。

一句卖点在新市场要过两道关:能不能说,由当地规则划定;会被读成什么,由当地读者决定。两道关由不同的人回答,中间那一段最容易没人认领。

工厂已经定了、包装快要付印,这一步还来得及吗?来得及——要改的不是配方,是这句话在目标市场能不能原样说出口。

日本用正面清单划边界——化妆品可以标示与广告的效能范围,是 2011 年 7 月 21 日局长通知别表第一所列的 56 项。

泰国的做法相反,用禁止清单——化妆品法第41条列出七类不得使用的表述,条文里没有给出任何可用词语的正面清单。

日本 56 项之外并不是一律不能写:同日课长通知写明,妆效与使用感等的标示和广告,只要不违背事实仍然认可。

广告禁止条管的是谁,两边写的都是「任何人」:日本第66条第1项写「何人も」,泰国第84条写「ผู้ใด」,代理商与广告公司在条文文字上都在射程内。

本文每条规则都引到承载它的原始文件,并写明那份文件没有说什么。我们的记录答不了的地方,本文写成「这该问谁」,不在正文里现场推导。

覆盖范围只有日本与泰国两个市场。越南也常出现在候选名单上,本文不写它的任何规则,因为我们手上还没有可以逐条回核到条文原件的记录。

能不能说和会被怎么读,是两拨人分别回答的

一句卖点进入新市场时要分别通过两道判定:市场的规则判定这句话准不准说,当地读者判定这句话被听成什么意思。

规则是公开的,坐在办公室里就能一条一条读完;读法不公开,只能拿去问在那个市场真正掏钱买东西的人。

回答这两道关的人,在多数品牌那里本来就是分开的:代工厂说得清配方做得到什么,国内品牌部把这句话打磨得好听,当地代理知道媒介怎么投。

三方在各自的范围内都答得准,但从「能不能说」到「被听成什么」这一段横跨三方,谁来担往往拖到包装付印前才被问起。

广告与营销公司不碰跨境合规,判断不了这句能不能说;法规顾问与行政书士不碰卖点与营销,判断不了这句改成什么还卖得动。两边都没答错,只是各答一半。

日本给的是可以说什么的清单,泰国给的是不能说什么的清单

日本对不需要品目承认的化妆品,把可以标示与广告的效能范围限定在 2011 年 7 月 21 日局长通知别表第一的 56 项之内。

泰国走的是相反的结构:化妆品法第41条禁止对消费者不公平或可能危害整体社会的表述,并列举七类,其中包括虚假或夸大、在实质事项上引起误解、显示疗疾功效或非化妆品目的之功效。

正面清单能在写第一行文案之前一次读完,读完就知道边界画在哪;禁止清单读不完,因为条文只写了不许说什么,没有配一份可用词语的清单。

泰国第41条第(7)项还把兜底授权给部级规章,意味着禁止清单可以在不修法的情况下被增补。

日本这一侧多一层:写着 56 项的局长通知本身没有写使用这些项目的任何条件,条件在同日由两位课长发出的另一份通知里。

把 56 项当成日本的全部,会把边界读得比条文更紧:同日课长通知写明,56 项以外的妆效与使用感等,只要不违背事实,仍可标示与广告。

下表把日本与泰国在卖点这一步的五个差别并排列出,每一格都写明结论出自哪一份文件,可以拿着链接逐格自己去核。

问题 日本 泰国
可说范围怎么划定 正面清单:局长通知别表第一所列 56 项效能。 禁止清单:第41条七类禁止表述,无可用词语的正面清单。
使用某一项的条件写在哪 不在局长通知里;条件在同日的课长通知里。 第(7)项把兜底授权给部级规章,边界可不修法而移动(第41条)。
投放前有没有取得确定性的路径 我们的记录里没有对应项,此处标为缺口,不填答案。 有,且是可选:第46条规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起 60 日内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广告禁止条管的是谁 「何人も(任何人)」,不限于制造销售业者(日文写作「製造販売業者」,即在日本持有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的主体)(第66条第1项)。 「ผู้ใด(任何人)」,代理与投放方在文字上也在射程内(第84条)。
哪一项效能要拿出支撑、放在谁那里 仅就别表第一第(56)项(局长通知别表第一)「乾燥による小ジワを目立たなくする」这一项效能:由制造销售业者试验、判断并保管,不向行政提交;其余 55 项效能未设试验要求(课长通知记2(1))。 第8条所列资料(含支持所主张功效的数据)须保持在标签所载地址、随时可供主管机关查阅(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化妆品指令第8条)。

五行里差别最大的一格是「投放前能不能拿到确定性」:泰国有一条可选的事前意见路径,日本这一侧我们的记录里没有对应项,只能标成缺口,不补一个说法上去。

「抗老」这句话在日本会被切成两半,活下来的那半更窄

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的《化妆品等适正广告指南》E18 项,把小皱纹诉求分成认可与不认可两侧,并把三种常见写法放在不认可那一侧(课长通知别添)。

认可的写法是:靠润泽让干燥引起的小细纹不明显;不认可的写法是:消除小细纹、预防小细纹,以及素肌返老还童效果与防老化效果(课长通知别添 E18)。

同一份 E18 还写明,标示时不得让人误以为对包括年龄性皱纹在内的全部皱纹有效,也不得只把「小皱纹」几个字单独强调出来。

于是一条抗老诉求里,越界的是「逆转」那半句,活下来的那半句比原句窄:干燥引起的、小细纹、靠润泽、变得不明显。

替代写法保住的是肤感那一块,掉的是年龄那一块。按 E18,年龄相关的效能主张在化妆品这个类别里换措辞也拿不回来。

能留下的只有妆效意义上的「让皱纹看起来不明显」,那是外观不是效能;品牌方应该被直接告知这条界线,而不是听到一句「批下来了」。

两个出口写在同一份 E18 里:医药部外品等取得个别承认的效能,可在承认范围内标示皱纹;妆效意义上「让皱纹看起来不明显」的表述,只要不作确实保证、不违背事实,照旧认可。

一个出口走出化妆品类别,另一个留在类别之内。选哪一个不是文案问题,而是先决定这一款产品要落在哪一类,再回头写句子。

越界的半句换成什么,支撑又该由谁拿出来

标示别表第一第(56)项「乾燥による小ジワを目立たなくする。」的化妆品,按课长通知记2(1)须由制造销售业者依日本香粧品学会抗皱产品评价指南或同等以上的适当试验确认效果。

同一份课长通知写明,试验可以委托其他试验检查机构进行,但试验结果与评价资料由制造销售业者保管,试验可靠性与「效果是否与效能相符」的判断也由同一家业者负责。

通知没有要求向行政提交试验结果,也没有事前审批。所以就「让干燥引起的小细纹不明显」这一项效能而言,要拿出支撑的那一方是持有日本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的主体,不是工厂,也不是广告公司。

对已经把工厂定下来的品牌方,改变的是分工而不是配方:试验做不做得出来是工厂那一端的问题,资料由谁保管、由谁判断可靠,是日本侧那个主体的问题。

把这件事留到包装付印之后再问,代价不是改一版文案,而是重印与重新排期。所以卖点这一步要放在下单之前,不是放在上市前的最后一道校对里。

E18 的身份也要一起交代:它是业界自主基准,不是条文也不是通知正文;课长通知只要求对它给予充分考虑,它自身不设罚则。

E18 当成施加制裁的那件工具,会读错整个结构:基准定的是表达,罚则在法律那一侧。

56 项之外,不等于自动升级成医药部外品

日本药机法(薬機法)第2条第2项把医药部外品限定为该项第一号至第三号所列、且对人体作用缓和之物,其中第三号还要求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

我们的记录对「化妆品效能 56 项之外的诉求就会变成医药部外品」这一读法给了正面否定:第三号不是自动的接收口,没有大臣指定就不落入第三号(第2条第2项)。

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的分岔也不在这里。日本市场准入这一步真正分岔的是化妆品内部:第14条第1项把含有大臣指定成分的化妆品列为逐品目承认对象,其余化妆品依第14条之9第1项逐品目事前申报(日文写作「届出」)即可。

于是有两个否定并列:局长通知没有写「56 项之外一律违法」,第2条第2项也没有写「超出即成为医药部外品」。

两个否定之间那块空白,我们的记录里没有答案。中介口中的「想说这句就报个部外品」,正好落在这块空白上,所以它不是一个可以照做的结论。

空白该问谁,倒是可以说清楚:问在日本为该品目承担第14条之9第1项事前申报义务的制造销售业者,因为事前申报与试验资料保管这两件事落在同一个主体身上。

泰国没有可用词语清单,但有一条可选的「先问再投」

泰国化妆品法第46条允许申报人或广告主在投放前请化妆品委员会就该广告出具意见,委员会须于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起 60 日内答复。

逾期未在该期间内告知的,视为委员会已经同意;依该意见、或依视为同意所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第46条)。

关键词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所以「泰国化妆品广告须经当局批准后方可投放」这一常见说法与条文不符,它多出现在二手顾问页面上。

三条限制要一起讲:请求意见是可选的;意见不是终局,委员会日后有正当理由仍可另作认定;刑事免责只覆盖依意见所为的行为,民事责任不受影响,标签另走第24条的程序(第46条·第24条)。

费用只能说到上限。附表把第46条的意见申请列为每事项 10,000 铢以下,而第5条明写实际费率由部级规章在附表上限之内另定。

设定实际费率的那份规章不在我们的记录里,所以附表上的 10,000 铢是法定上限,不是可以拿去做预算的价格。把上限当实价报给老板,是最常见的一种越界。

七类禁止里有两类是文化性的而不是临床性的:直接或间接支持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以致国家文化蒙受损害,以及造成民众之间分裂或损害团结(第41条)。

带挑衅、带对立、带国族梗的创意方向,应该在写创意提案之前先读这两项,而不是等到投放被叫停之后再读。

第41条末款还写明,一般人一望即知绝无可能为真的表述不落入第(1)项,但条文没有界定这条边界画在哪里。

支撑材料放在哪、由谁拿得出来,两个市场答案不同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化妆品指令第8条要求负责将化妆品投放市场的公司或个人,把所列资料保持在标签所载地址、随时可供该成员国主管机关查阅。

所列资料从产品的定性与定量组成、原料与成品规格、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方法、成品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评估,一直到支持所主张功效的数据(第8条 a)–g))。

日本那一侧的位置相反:小细纹那一项的试验资料由制造销售业者保管与判断,不向行政提交(课长通知)。

关于份数的那条流传很广的规矩,两份文件都没有写。指令第8条全文没有出现 file、dossier、per product、each product 这些词,也没有出现最小存货单位(SKU)。

产品资料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PIF)指南本身在文首自述不是法律文件、遵守它并非强制要求,所以「十个品项就要十份档案」在这两份文件里都找不到出处。

反过来也不能读成内容可以不备:内容义务在指令第8条,是强制的;从来没人规定的只是份数这一项。

确认「没有写」这件事,我们跑了两份独立副本。两个流通版本在第8条同一句里的交叉引用不一致,其中一份还是文字识别扫描件、正文带可见错字。

所以否定检索在第二份副本上又跑了一次,两次结果一致才写进本文。一份扫描件提不出文字时不会报错,只会安静地返回空白,把「我们没读到」变成「文件里没有」。

语言是同一条里的另一根线:第8条没有要求这些资料用英文,其第2款要求的是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或该国主管机关易于理解的语言。

被检验的是当地语言那一版,不是总部批过的那一版

泰国化妆品法第22条要求为销售而生产、为销售而进口与受托生产者为化妆品配备标签,标签须使用泰文、字号可清晰辨读,可另加外文。

同一条还要求标签内容属实、不得在实质事项上引起对该化妆品的误解、不得有悖泰国道德或善良风俗(第22条)。

为销售而进口的化妆品在化妆品查验关口豁免泰文标签,但售前须制作泰文标签;豁免的是关口那一刻,不是整条链路(第22条)。

同一条也不能反过来读成「什么时候开卖什么时候贴都行」:委员会另有一份标签公告设了与是否已开卖无关的期限,而我们尚未取得那份公告可逐字回核的原文,所以本文不写它的天数。

日本从另一个方向到达相近的位置,横跨两份文件:药机法第61条规定化妆品直接容器或直接被包上必须记载的事项。

施行规则第218条要求这些记载以日文为之,并经第221条之3准用于化妆品;也就是说,这些法定记载项必须以日文出现,只有日文那一版能满足记载义务。

同一包装上并列其他语言是否可以、并列时怎么处理,第218条没有写,我们的记录也答不了这一问。

两条管的是标签与容器,不是品牌写的每一句话。被检验的那一版必须以当地语言存在,所以要站得住的是译过去的那一版,不是总部批过的那一版。

营销文案是否也必须用当地语言,泰国那边有明确的可问对象:在当地持有申报受理证的主体。

日本这一侧留着一个口子:工联会 E18 对日语以外语言的诉求一字未写,所以面向在日买家的英文或中文文案怎么适用,我们的记录答不了,本文也不替它答。

两部法管的是「读起来像什么」,不只是字面

日本药机法第66条第1项禁止任何人就化妆品的名称、制造方法、效能、效果或性能,不问明示或暗示,广告、记述或流布虚伪或夸大的记事。

同条第2项把「可能被误解为医师或其他人作出保证」的记事也归入前项(第66条第2项)。

另一份文件从表达那一侧收口:医药品等适正广告基准禁止作出确实保证的表述,也禁止最大级表述以及与之类似的表述。

泰国那一侧的对应项在第41条第(2)项:会对该化妆品在实质事项上引起误解的表述。

最高级说法与专家背书这两类写法,逐字翻译过去可以一个字都不错,仍然落在两部法点名的那一类里。所以翻译校对这道关查不出它们——出问题的不是译文,是这句话本身的写法。

广告基准还写明自己覆盖的媒体范围: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站与社交网络服务等所有媒体(基准第2)。

把包装上那句话改掉、社交账号上同一句照跑,只修好了一个面,而网站与社交网络服务被写在同一份基准点名的媒体清单里。

说错了会付什么代价,以及为什么我们不给一个预算数字

日本对虚伪夸大广告的刑事罚则写在药机法第85条:二年以下拘禁刑或二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另一条线是课徴金。第75条之5之2规定,就课徴金对象期间内交易的该医药品等,按对价总额乘以百分之四点五命令缴纳。

两个日本数字的方向恰好相反:二百万日元是罚金的上限,而百分之四点五是命令所采的比率本身,不是一个「最多到这里」的数(第75条之5之2)。

同条第4项写明,计算所得不足二百二十五万日元时不得命令缴纳,所以那是门槛而不是封顶(第75条之5之2)。

对价总额按条文是交易对价的合计额,不扣成本也不扣利润率;对象期间超过三年时,自该期间末日回溯三年。

泰国的刑度写在第84条:不依第41条投放广告或不遵守第42条者,处不超过一年徒刑或不超过十万铢罚金,或两者并处。

第84条不能单独引用。第88条另对第84条与同法第85条的持续性违规设每日不超过一万铢的罚金,持续于其仍在违反或尚未改正的整段期间。

到这里我们的记录就停住了:第88条没有规定从哪一天起算、多少天算持续,所以任何「一年不撤等于多少钱」的算法,都是我们的推断而不是法条内容。

还有一层未定。该按日罚今天属于刑罚还是非刑事的行政罚,我们没有核到官方认定,两边任选一个说法都是猜,本文因此两边都不说。

两个市场的实际处罚金额,我们的记录里一个都没有。所以本文给的是上限与它的原口径,不是可以拿去做预算的数字。

常听到的「一定没问题」和「大概会罚多少」,我们两句都给不出来——不是保守,是条文里确实没有这两个答案。

越界之后,我们在这一步做什么

Terra Vista 在卖点这一步,把品牌今天在用的那句话按市场逐个跑两道判定:这句话在这个市场的规则里准不准说,写成当地语言、被当地买家读到之后会被理解成什么。

一句话越界时,我们指出的是让它越界的那半句,而不是整句退回。随后给出仍然成立的替代写法,说明替代写法能带走原意的多少,并写明它需要什么支撑、支撑由哪一方拿出来。

整句在这个市场活不下来时,我们直接说活不下来,再说明这个类别里还能承载什么。早说一句的代价,远低于包装印完再发现。

我们不扮演法律权威。我们做的是拿每个市场自己的文件去对一个具体产品与一句具体的话,指出现在的答案哪一条不成立,并把每一行背后的文件挂出来供人自己核。

凡是靠实务而非条文才能答的部分,我们说明该找哪一类人去问,而不是替他给一个听起来完整的答案。

活下来的那些句子构成投放计划的输入:一套主张,按市场分岔,每一处分岔的理由写在旁边。

一次进两个市场时,这份分岔要在订媒体之前落到纸上,因为它决定了哪些素材可以跨市场共用、哪些必须做两次。

别人各管一段,我们负责这个品牌在四段之间不走形。品牌在新市场重新长起来,要同时在四处成立:法规上说得出口、经销商愿意押货、买家听得懂并且想要、产线上兑得出来。

品牌出海失败多数不在某一处栽掉,而在这四处各自漂移,最后拼不回同一个品牌;卖点是四处当中最容易被跳过的那一处。

一个品牌在四处同时立住一次不难,难的是每一年都还立得住——渠道会变、法规会改、竞品会跟上来。所以规划的尺度是上市那一年,以及之后的五年、十年、二十年,不是一波投放。

常见问题

卖点这一步最常被问到的五个问题,答案在下面写成简短形式,支撑文件在上面各节里已经逐条挂好。

工厂和配方都定了,现在才做卖点这一步,还来得及吗?

来得及。工厂已经定了的情况下,这一步要做的是把配方兑得出来的部分与市场允许说的部分对齐,把对不上的那半句在包装付印和媒体下单之前找出来,产出的正是工厂与代理商要用的输入。

在日本能不能直接说「抗老」或「淡纹」?

按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适正广告指南 E18,可用的是靠润泽让干燥引起的小细纹不明显;消除小细纹、预防小细纹、素肌返老还童与防老化效果都在不可用那一侧。要标示可用的那一项,须由制造销售业者依抗皱产品评价指南或同等以上试验确认效果并保管资料。

泰国的化妆品广告是不是必须先经当局批准才能投放?

不是。泰国化妆品法第46条写的是申报人或广告主「可以」在投放前请委员会出具意见,不是「必须」。委员会须于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起 60 日内答复(第46条),逾期视为已同意,依此所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意见不是终局,也不免除民事责任。

广告交给当地代理商去做,责任是不是就转过去了?

条文没有这么写。日本药机法第66条第1项管的是「何人も(任何人)」,泰国化妆品法第84条管的同样是任何人,代理商、广告公司与投放方在条文文字上都在射程之内;至于实务上谁会被追究,两部法都没有再划这条线。

一次进两个市场,是做一套对外说法,还是一个市场一套?

一套主张,按市场分岔。一句全球通用的话会让最严的那个市场替所有市场定天花板,一个市场一套主张又会让品牌跨境之后认不出是同一个;可行的做法是主张共用、措辞分岔,并把每一处分岔的理由写在旁边。

为什么卖点排在第三步

一句卖点把整个品牌出海的问题压缩成一句话,所以卖点排在四步里的第三步,而不是第一步,也不是最后一道校对。

跨境生意的断点不在物流,在文化。货能运、钱能汇、法能查,运不过去的是商业语境、决策逻辑与建立信任的方式,而一句卖点会把这三样同时暴露出来。

所以我们的做法是:以文化为桥,以理解为路。落到这一步就是理解文化,而非搬运文化——先弄清这个市场允许说什么、当地人怎么判断,再决定说什么。

Terra Vista 是一家在日本登记的跨境战略咨询集团,卖点是我们工作方式里的第三步。先选市场,再按那个市场做合规,然后写卖点,最后才选工厂。

前一步的跨境合规路线,见决定你走哪条路的六个问题;四步的全貌、每一步的产出与彼此的接口,见品牌孵化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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