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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出海:决定你走哪条路的六个问题,以及每个该问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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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入一个新市场,走哪条路,由六个问题决定,顺序不能换——前一个答案会改掉后一个的前提。日本的药机法(日文原名「薬機法」)把「进口化妆品之后销售」直接写进了「制造销售」的定义,所以先有许可才谈得上卖(药机法第2条第13项)。

日本市场准入的第一道门就落在这张许可上:未取得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而以营业方式在日本从事化妆品的制造销售(含进口后销售)的,可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药机法第12条第1项第84条)。

泰国不用「许可」这个词:为销售而生产、为销售而进口、受托生产化妆品者,须向受理人申报,拿到申报受理证之后才可以生产或进口(化妆品法第14条)。

品牌出海这一步我们不扮演法律权威,只根据每个国家的不同情况做分析判断,给出最合理最适合的建议。条文是公开的,不公开的是它落到你这一款上会怎么落——我们把你的案子对一遍,告诉你现在的答案里哪一条站不住。

下面用日本与泰国两个市场做工作样本,因为这两个市场我们逐条建了事实台账,每句话都能指回它出自哪份文件的哪一行。越南也在同类品牌的候选名单上,本文不写越南的任何规则——未经核验的规则,比承认缺口危险得多。

工厂已经定了,这六个问题里哪几个跟着变

已经有自有工厂或固定代工厂的品牌方,品牌出海时仍然要先把目标市场的规则问清楚,再回头确认这条产线做出来的东西过不过得去。先选市场,再按那个市场做合规,然后写卖点,最后才选工厂。

工厂已经定了,不等于这个顺序作废,只是第四步从「选」变成「核」:把这家工厂当成一个已知条件,拿去对目标市场的门槛,而不是当成不必再检查的那一段。

泰国的门槛就直接落在工厂身上:为销售而进口者,其产品须由已取得七项指定标准之一、或等效不低于该标准认证的生产者制造(2018年部级公告)。

2018年部级公告把「取得商标所有人或生产者出具的授权书」写成进口商的义务;我们读到的是主管机关的英译本,泰文正本尚未读到,所以这两条的信心是较可信(2018年部级公告)。

日本这一侧的分工写得很干脆:逐品目的制造销售事前申报(日文写作「届出」)义务在制造销售业者身上,不在工厂身上(药机法第14条之9)。工厂能力再强,也接不走这一份义务。

向日本出口化妆品的外国制造业者,条文写的是「可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定(药机法第13条之3);条文既没说没有认定就不能出口,也没说不需要认定。

工厂能回答「这条线能做出什么」,回答不了「这句话能不能说」。把选工厂放到最后一步,不是因为它不重要,是因为它答不了前三步的问题。

六个问题,和每个问题该问谁

下面这张表把六个问题、能回答它的人、以及开口之前手上必须先有的东西并排列出来,读法是执行顺序,不是勾选清单。

问题 能回答它的人 开口前手上要先有
1. 我这一款在这个市场被归成哪一类? 将来受理这份申报的主管机关。 你打算说的那句卖点——当输入带进去,不是当定稿。
2. 谁可以当申报与上市的责任主体——我人在境外可以吗? 主管机关,加一个已经替海外品牌担过这个角色的本地方。 管质量与安全的那个人会坐在哪里,管辖可能跟着他走。
3. 能不能借别人的资质挂个名? 该市场的法条,配一位在当地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不需要任何前提,答案与你的商业情况无关。
4. 要准备哪些资料,各由谁来出? 按义务人分,不按文件名分:日本把品目事前申报放在持证方,泰国把认证放在工厂、把授权书放在进口商。 第 1 问与第 2 问的答案,因为清单会跟着这两问变。
5. 标签上必须出现什么,哪些必须用当地语言? 主管机关定必载项,承载细则的下位公告定怎么写。 最终包装形态,以及产品线里最小的那个容器。
6. 批下来之后什么时候到期,要做什么才能继续用? 主管机关,在批下来的当天问,不是等到期前才问。 一本你自己这边有人负责的日历。

六个问题里,第 3 问与第 6 问最常被「推」出来而不是「问」出来,而两者恰恰是推错了代价最大的:第 3 问踩的是罚则,第 6 问丢的是一张整条供应链都站在上面的许可。

问题①:我这一款在这个市场被归成哪一类?

日本的药机法用「使用目的」和「对人体的作用是否缓和」来界定化妆品,判定轴不是成分表(药机法第2条第3项)。所以配方一个百分点都没动,归类也可能因为你想说的话而移动。

医药部外品被限定在三个号里,其中第三号还要厚生劳动大臣指定才算数(药机法第2条第2项)。第三号不是自动的承接口,没有大臣指定就不属于第三号。

56项效能的清单出自2011年的局长通知,所以「效能不在56项之内就自动变成医药部外品」这个说法,条文并不支持。

56项之外的化妆效果与使用感表述,在不违反事实的前提下仍然可以标示、可以广告,这句话写在同日同题的课长通知里(课长通知),只读局长通知会读不到。

归类决定路线:普通化妆品逐品目事前申报即可,只有含厚生劳动大臣指定成分的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才要逐品目取得承认(药机法第14条第14条之9)。

配方会反过来压住归类:日本的化妆品基准(日文原名「化粧品基準」)是「禁配清单+最大配合量+防腐剂与紫外线吸收剂的正面清单+焦油色素准用」这样一个不对称结构(化妆品基准)。

个别成分能不能用、上限是多少,必须回别表原文逐条看,本文一个成分也不判——别表在持续改,凭一份旧的反映版下结论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泰国走的是另一套机制:申报(จดแจ้ง)不是注册,也不是审批,法条既没有用「注册」也没有用「许可」这两个词(化妆品法第14条)。中文资料里常见的「泰国化妆品注册」,比原文多说了一层。

能回答第 1 问的,是将来受理这份申报的主管机关;开口的时候把你打算说的那句卖点当成输入带进去,而不是先把卖点定死。

归类跟着卖点走,而卖点最终立不立得住,是下一步要解决的事——见同一句卖点,为什么这个市场能说、那个不能

问题②:谁可以当申报与上市的责任主体——我人在境外可以吗?

日本的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由都道府县知事发给,管辖按总括制造销售责任者办公的事务所所在地确定(药机法施行令第80条)。谁坐在哪里,决定的是这张许可归哪个自治体管。

总括制造销售责任者须符合四项要件之一:药剂师;旧制中学或高中及以上学校修完药学、化学专门课程者;修得相关科目后从事该类业务三年以上者;或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同等以上者(施行规则第85条之2)。

条文没有写这个人必须常驻、必须住在日本、不得兼职,也没有写国籍要求。没写不等于可以随便安排——等于这一条要去问将来发证的都道府县。

许可基准是两件事:品质管理的方法、以及制造销售后安全管理的方法,都要符合厚生劳动省令定的基准(药机法第12条之2品质管理基准省令)。

外国法人在日本没有据点能不能直接持这张许可——我们查过的条文都没有要求申请人是日本法人,但也没有任何一手源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所以我们把它列为待问项,不给推导出来的答案。

泰国那边同样开放:法条只列了三类主体,为销售而生产、为销售而进口、受托生产,没有写申报人必须在泰国设立(化妆品法第14条)。

标签要写进口商的名称与所在地,看上去像在暗示需要本地落点,但那是我们的推断而不是条文,所以本文不把它写成规则。

顺带纠一个常见误解:日本药机法本则里没有化妆品「销售业」的许可、登记或备案(药机法本则)。没有参入许可不等于可以随便卖——违反容器表示规定的化妆品,销售这个动作本身是被禁止的。

问题③:能不能借别人的资质挂个名?

未取得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的人,不得以营业方式从事化妆品的制造销售,日本法的禁止就落在这一句上(药机法第12条第1项)。

罚则写在另一条:违反者可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而这一条管的是「做出该违反行为的人」(药机法第84条)。

所以第 3 问不是「划不划算」的问题,是禁止性规定加刑罚。中介说的「挂个名」,在法律上没有中间状态:要么你是持证方,要么做这门生意的是他。

药机法全文机器检索的结果是:法条里没有以「名義貸し」(借名义)命名的禁止条(药机法全文)。没有专名条文,不能反过来读成允许。

义务与罚则跟着持证人走:容器上必须记载的是制造销售业者的氏名或名称及住所(药机法第61条),逐品目的事前申报、品质与安全管理也都写在持证方头上。

自主回收与副作用报告同样落在持证方,但我们读到的是主管机关的案内页、条文原文尚未回核,所以这一条的信心是较可信(东京都取得后案内)。

条文没有回答的那一半必须说清楚:站在别人许可背后的品牌方自己担不担责,药机法两个方向都没有写。所以「挂名能替你挡掉多少」,不是条文能回答的问题。

谁被写进条文,谁就是主管机关要找的那个人:品目事前申报、容器上的名称与地址、品质与安全管理,条文把这些义务都挂在持证方身上。至于品牌方与持证方之间谁说了算,条文没有写——那是合同要谈的事,不是法律替你定的事。

泰国这一侧的证据更弱,必须照实说:化妆品法内未见与「借名」对应的明文禁止条,而我们检索的是英译本,也没有检索该法之外的法律,所以结论只到「未见明文」(化妆品法)。

未见明文既不能读成「泰国允许」,也不能读成「泰国明文禁止」——两个方向我们都没有证据,只能把边界画在这里,并把这一问交给在泰国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泰国法这一侧写明的是:申报人须是三类主体之一,实际生产或进口须与所申报的内容一致,不一致可被撤销受理证,并被处以不超过两万铢的处罚(化妆品法第26条与第71条,这一条我们标为较可信)。

能回答第 3 问的,是在该市场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以及将来受理申报的主管机关;问法要换一个——「在这个市场,合法的本地责任主体安排长什么样」。

我们自己的边界也写在这里:不代客户准备或提交申请,不担任任何一方的责任主体,不以他人名义持有或安排许可。谁被写进条文,不会因为多了一个顾问而改变。

问题④:要准备哪些资料,各由谁来出?

日本把逐品目的制造销售事前申报义务放在制造销售业者身上,不放在工厂身上(药机法第14条之9)。资料清单按义务人排,才排得出时间表。

为制造销售而进口化妆品的制造销售业者,在通关时点之前必须持有该品目事前申报已完成的证明文件或其写本(施行规则第94条)。条文课的是事业者的保有义务,没有写海关会来查这份文件。

泰国把资料义务分给三方,前两方出自同一份部级公告:工厂出七项指定标准之一的认证、进口商出商标所有人或生产者的授权书;我们读到的是英译本,所以这两条标为较可信(2018年部级公告)。

第三方是把产品投放市场的公司或个人:所列资料须保持在标签所载地址、随时可供主管机关查阅(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化妆品指令第8条)。

留档期限也压在进口商这边:报关单与批号清单自进口之日起保存五年,分析证书等成品符合性文件自失效日起三年或自生产日起五年,连同安全数据表存入产品资料档案(2018年部级公告)。

三年与五年是两个并列的口径,2018年部级公告没有说以哪一个为准;我们读到的仍是这份公告的英译本,所以上面两条标为较可信。

十个品项就要十份文件——这个说法在条文里没有依据:指令第8条只要求把所列资料保持在标签所载地址、随时可供主管机关查阅,全条没有按品项计算文件份数的规则(指令第8条)。

产品资料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PIF)这个词是从一份指南进来的,而那份指南在文首自述不是法律文件、遵守它并非强制要求(PIF 指南)。内容义务是强制的,份数从来没有人规定过。

配方、规格、制造方法由谁起草,我们手上没有任何源做出分配——所以这三项要在合同里写死,不要默认工厂会给。

问题⑤:标签上必须出现什么,哪些必须用当地语言?

日本药机法要求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或直接被包记载七项事项,其中条文上完全不附条件的只有前三项(药机法第61条)。

前三项是制造销售业者的氏名或名称及住所、名称、制造番号或制造记号;第四至第六项都带「…にあつては(…的场合)」的条件,第七项由省令限定在外国特例承认取得品上(施行规则第221条)。

第四项实际覆盖面比条件句看起来大得多:大臣的指定成分在2000年的告示里被定义为「配合されている成分」,结果上就是配方里的全部成分(厚生省告示第332号)。

全成分这一项可以移到外包装、固着在容器上的标签或展示卡、以及规定的小容量品附带文书上(施行规则第221条之2)——能移的只有第四项,而且是移位不是免除。

记载语言这一项没有商量余地:法定记载事项必须用日文书写(施行规则第218条,经准用适用于化妆品)。

容器上印的是持证方,不是工厂:工厂名不属于七项法定记载事项,只有标注「製造専用」、供其他制造销售业者或制造业者用于制造的化妆品,才把那一项换成制造业者(施行规则)。

泰国的标签义务人是为销售而生产者、为销售而进口者、受托生产者,销售者不是本条的义务人(化妆品法第22条)。

标签须使用泰文、字号须可清晰辨读,可以另加外文;为销售而进口的化妆品在化妆品查验关口豁免泰文标签,但售前必须做出泰文标签(化妆品法第22条)。

只读第22条做不出一张能用的标签:字号、成分命名法、警语措辞、净量单位这些细节,法条整体授权给了委员会公告,答案不在法条里。

委员会2019年的标签公告有三处会改变操作,第一处是硬期限:泰文标签须在主管人员放行进口之日起30日内做出,与是否已经开卖无关(2562年标签公告)。

2562年标签公告还写明成分名称可以用泰文、泰文转写或英文,而标示到期年月的义务只落在保质期不足30个月的产品与附表所列两类产品上(2562年标签公告)。

公告的文本层系统性丢字,逐字原文我们尚未取得,所以上面两段一律标为较可信;凡讲「泰国标签具体怎么做」,都要带着这个标注一起讲。

标签违规的罚则按款分列:为销售而生产、为销售而进口、受托生产者使用不符泰文或必载事项要求的标签,可处不超过三个月徒刑或不超过三万铢罚金,或者并处(化妆品法第68条第1款)。

「不超过」是法定上限而不是实判金额,泰文原文用的词是 ไม่เกิน。把上限当成「要罚多少」报给团队,会让整个风险估算错位。

问题⑥:批下来之后什么时候到期,要做什么才能继续用?

日本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的更新周期由施行令定为五年(药机法施行令第3条),而法条本身只写了「三年を下らない」(不少于三年)这个下限(药机法第12条第4项)。

只读法条会把下限当成周期,只读政令又看不到授权关系——同一件事必须两份文件一起读,把下限的三年当成周期的事故就出在这里。

东京都对辖内持证方的案内是:有效期五年,更新申请书在有效期终期的两到三个月前提交(东京都取得后案内)。

更新申请的标准处理期间是20日,按开厅日计算,不含周六、周日、节假日与年末年始(东京都更新页面)。

20日这个数字挂在更新页上,首次许可要多久,我们的台账里没有一手源——凡有人给你一个首次下证的天数,先问他出自哪份公开文件。

泰国把年数写死在法律里:申报受理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化妆品法第15条)。日本那种「法条写下限、下位法另定周期」的结构,在泰国这里不成立。

续期申请须在到期日之前提出;提交申请并缴纳续期费之后,该受理证持续有效,直至受理人作出不予续期的命令(化妆品法第15条)。

逾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可以申请续期并说明理由请求宽限,但宽限不免除罚则(化妆品法第15条与第64条)。

网上流传的「到期前180天可以续」,不出自法条,我们也没有核到出处,所以这个数字不进任何面向读者的材料,也不进给你的排期表。

费用同理:法附表列的费率是上限不是实价,法条明写部长在附表上限之内以部级规章另定,进口申报受理证每份5,000铢是上限(化妆品法第5条与附表)。

设定实际费率的那份部级规章我们没有读到,所以实际要交多少钱,是问受理申报的主管机关的问题,不是本文可以从附表上抄一个数字给你的。

许可批下来之后还会被外部变化推着走:日本已申报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在30日内申报变更(药机法第14条之9第2项)。

泰国在2025年12月24日一次性公告了十件化妆品次级法规,其中新增禁用物质17种分两批生效,两批到今天都已生效(主管机关说明稿)。

到期日要在批下来的当天就记进日历,续期窗口也一样。两件事没有人会替你提醒,而它们失效的方式是安静的:货照做、钱照投,直到某一批出不了关。

我们在这六问里做什么判断

跨境合规里我们做的判断有三件:哪一问是你这个案子真正卡住的地方、这一问在这个市场该问谁、以及你现在手上的答案里哪一条站不住。

凡答案有出处的,我们把原文段落连同链接一起交出去,让你可以核而不是只能信;凡没有公开文件能回答的,我们直说没有,不推导出一个数字来补平。

核验这件事不体面但省钱:主管机关英文站所挂的化妆品法英译本,把第74条第2款的罚金三十万铢写成了三万铢,差一个数量级(该英译本泰文正本)。

中文互联网上的二手资料,很多是从这类便利译本再转一道来的——你读到的那个数字,可能已经错过两次,而错的方向恰好是让风险看起来更小。

规划的尺度也说明白:一次同时立住不难,难的是每一年都还立得住,因为渠道会变、法规会改、竞品会跟上来。所以我们按上市那一年以及之后的五年、十年、二十年来排,不按一波投放来排。

我们的源答不上的几个问题

下面六条是我们的源答不上的问题,我们把它们摆出来,而不是用推导补平——每一条都能被主管机关或本地执业律师在一次沟通里关掉。

  • 外国法人在没有本地据点的情况下能不能持日本的许可、能不能当泰国的申报人——两国条文我们都查过,都没有要求本地设立,也都没有正面回答。
  • 泰国的实际收费金额写在一份我们没有读到的部级规章里,所以能引用的只有法附表上的法定上限,不是客户真正要付的钱。
  • 泰国承载标签细则的委员会公告,文本层系统性丢字,逐字原文尚未取得,因此具体标签做法一律标为较可信。
  • 日本首次许可的标准处理期间,我们的台账里没有一手源;已公布的20日回答的是更新申请,不是首次申请。
  • 泰国化妆品法之外是否另有针对借名的规制,我们没有检索;法内那次检索用的还是英译本,所以结论只到「未见明文」。
  • 泰国化妆品法已列入一部处罚改革法的附表(พ.ร.บ.ว่าด้วยการปรับเป็นพินัย),其中仅科罚金的条文是否已转为非刑事处罚,我们尚未逐条清点,所以本文对这类条文只写处罚上限,不做刑事或行政定性。

写出一个缺口,比写出一个猜测便宜:知道还有两问没关的品牌,花一通电话就能关掉;拿到六个自信答案的品牌,分不出哪一个会在第一次沟通里塌掉。

常见问题

我人在中国,能不能自己在日本当申报与上市的责任主体?

日本的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由都道府县知事发给,管辖按总括制造销售责任者办公的事务所所在地确定;我们查过的条文没有要求申请人是日本法人,也没有一手源正面回答外国法人能否持证。把这一问交给将来发证的都道府县,不要从标签规则里反推答案。

中介说可以挂他们的资质上市,这样合法吗?

未取得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者,不得以营业方式在日本从事化妆品的制造销售,违反可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药机法里没有以「名義貸し」(借名义)命名的禁止条,但没有专名条文不能读成允许;条文也没有回答品牌方自己担不担责。

十个品项是不是要准备十份产品资料档案?

没有任何已公布的规则规定份数。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化妆品指令第8条只要求把资料保持在标签所载地址、随时可供主管机关查阅;产品资料档案(PIF)指南则自述不是法律文件、遵守并非强制要求。内容是义务,份数不是。

日本的许可和泰国的受理证分别多久到期?

日本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的更新周期由施行令定为五年,法条本身只写了不少于三年这个下限;泰国的申报受理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三年,三年写在法律本身。到期日在批下来的当天就该记进日历。

泰国申报要花多少钱?

法附表列的是上限不是实价:法条明写部长在附表上限之内以部级规章另定收费,进口申报受理证每份5,000铢是法定上限。设定实际费率的那份部级规章我们没有读到,所以实际金额该问受理申报的主管机关。

这一步在四步里的位置

跨境生意的断点不在物流,在文化。货能运、钱能汇、法条能一条条查——上面整页做的就是查条文这件事——运不过去的是商业语境、决策逻辑,以及在当地建立信任的方式。

所以我们的做法是:以文化为桥,以理解为路。落到这六个问题上,方法论是理解文化,而非搬运文化——不是把本国有效的合规习惯搬过来、默认同样的人回答同样的问题,而是先弄清在这个市场谁决定什么。

产品靠品质出海,品牌以文化入心。所以每进一个新市场,品牌都要照当地文化重新孵化一次——而不是翻译一次。Terra Vista 是在日本注册的跨境战略咨询集团,上面每一个答案都连着它所依据的那份文件一起交出去。

跨境合规是四步里的第二步,另外三步都会改写上面六个问题的答案:市场换了,六问的答案全换;卖点换了,第 1 问的归类跟着动;工厂换了,第 4 问的资料归属跟着动。

别人各管一段,我们负责这个品牌在四段之间不走形。四步的全貌与这个顺序的理由,见我们的四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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