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靠品质出海,品牌以文化入心。所以每进一个新市场,品牌都要照当地文化重新孵化一次——而不是翻译一次。Terra Vista 是一家在日本注册的跨境战略咨询集团;下面这套品牌出海的市场排序方法,每一句都挂着它所依据的文件。
排序先要回答两个问题,头一个是这个市场给那句卖点留多少余地:日本给不需品目审批的化妆品划定的效能范围,是2011年7月21日局长通知别表第1所列的56项;泰国不给正面清单,只在化妆品法第41条列出七类禁止表述。
另一个问题是这条路你的预算能不能走完:日本市场准入卡在公司这一层,没有药机法(日文原名「薬機法」)第12条第1项的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就不得从事进口销售;泰国卡在产品这一层,取得化妆品法第14条的申报受理证之后才能生产或进口。
增速只用来打平手。两个市场都过了前两关,再拿增速决定谁先谁后;带不动那句卖点的市场,不会因为长得快就变得带得动。
已经定好工厂的品牌同样按这个顺序走:日本逐个产品的上市申报义务落在第14条之9第1项所指的制造销售业者身上,容器上法定记载的名称也是第61条第1号所指的制造销售业者,工厂都不是这两条的对象。
工厂已经定了,这个顺序还成立吗
已经定好代工厂的品牌,仍然要把选市场、做跨境合规、写卖点这前三步走完,因为三步问的都不是工厂能做出什么。绝大多数第一次出海,都是倒着做的。
日本法里的「制造销售业者」不是工厂,而是把产品投放日本市场并对其负责的那家企业——药机法第2条第13项把「进口后销售」直接写进了「制造销售」的定义里。
逐个产品的事前申报义务(日文「届出」),第14条之9第1项放在制造销售业者身上,工厂不是这条义务的对象;工厂能不能决定申报内容,条文一个字都没提。
容器上必须出现的名字也不是工厂的:第61条第1号要求记载制造销售业者的名称与地址,工厂名称除「制造专用」化妆品外不是法定记载事项(施行规则第221条之3准用第214条第1项)。
换到泰国,工厂反而是硬门槛:为销售而进口的化妆品,生产者必须先拿到七项指定标准之一的认证,或与之等效、不低于该标准的认证;进口商还要取得商标权人或生产者出具的授权书(2018年保健省告示 Annex B 4.1.1、4.1.2)。
手上这份告示是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国 FDA)自己挂出的英译本,页脚写明泰文正本才有法律效力,所以工厂名单定稿之前要回泰文正本再核一遍——这一条的信心到「较可信」为止。
结论落在一句上:工厂定了,只是四步里的最后一步先落了子。许可发给谁、申报由谁署名、卖点能不能说,三件事的对象都不是工厂,所以前三步照旧要走。
市场报告能回答什么,回答不了什么
市场调研报告回答的是某个市场有多大、长得多快,回答不了以你手上的资源哪个市场能把品牌重新立起来。两个问题的答案不在同一批文件里。
增速描述的是已经存在的需求;进入路径描述的是你要先建成什么,才轮得到去卖那份需求。只有后者能让上市直接停在门口,而这一格答不答得上来,取决于你手里有没有那个市场的条文。
把市场规模从判据里拿掉,对以卖市场规模为生的人不是一个方便的说法——但顺序成不成立,看的是条文怎么写,不看报告有多厚。代工厂也一样,把选工厂放到第四步,对它不是好消息。
排序要用的三个输入
一个品牌在买任何报告之前,手里已经握着排序需要的三个输入:产品是干什么用的、预算能把哪条路走到底、第一次返单必须在什么时候到货。
第一个输入决定归类。日本判定一件东西算不算化妆品,看的是使用目的与对人体的作用是否缓和(药机法第2条第3项),不是先看成分表。
同一款产品到了另一个市场被归成哪一类,要回那个市场自己的定义去问。日本这一条只管日本,它既没说与别处的分类一致,也没说不一致。
第二个输入决定你能走到第几格。预算不是够不够备货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一条路从头走到尾的问题——走到一半的路,和没走没有区别。
第三个输入决定你能吸收多少不确定。有些必经步骤的耗时在公开资料里根本没有数字,返单日期越紧,越不能把这类步骤摆在关键路径上。
判据一:这个市场卡的是公司,还是卡的是产品
日本市场准入把关口设在公司这一层,泰国把关口设在产品这一层,两个市场许可的对象不同,落到预算表与上市日历上的形状也就不同。越南等其他候选市场可以放进同一套框架,但本文不写它们的任何具体规则。
日本这边,进口方是被许可的那一方,不是站在许可旁边的一方:药机法第2条第13项把进口后销售算作「制造销售」,于是进口销售落进许可范围之内。
没有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日文原名「化粧品製造販売業許可」)就以营业方式从事化妆品制造销售,第12条第1项直接禁止;违反者按第84条第2号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产品层另走一条线:普通化妆品按第14条之9第1项逐个产品事前申报即可,只有含厚生劳动大臣指定成分的,才要按第14条第1项逐个产品取得审批(日文「承認」)。
条文写的只是「事先」「按品目」申报这项义务,没有写受理要几天,也没有写「申报就一定受理」。任何一份日历上出现的天数,都来自条文以外的地方。
通关这一步还有一个持有义务:为制造销售而进口化妆品的企业,在通关之前就要拿着这个品目已完成申报的证明文件或其副本(施行规则第94条)。条文课的是企业持有,没有写海关会来查。
泰国把动作放在产品上:为销售而生产者、为销售而进口者、受托生产者,须向受理人申报并取得申报受理证,取得之后才能生产或进口(化妆品法第14条)。
泰文用的词是「申报」,不是「注册」也不是「批准」,而且该条没有写申报人必须是泰国注册法人。把它讲成「注册审批」是加戏,把「必须先有泰国公司」当成条文内容也是。
下面这张表把两个市场的四处差别并排放在一起,每一格里的结论都连着上文引过的同一份文件,可以逐行去核。
| 问题 | 日本 | 泰国 |
|---|---|---|
| 关口卡在哪 | 公司:化妆品制造销售业许可(第12条第1项) | 产品:申报受理证(化妆品法第14条) |
| 每个产品要什么 | 逐个产品事前申报;含指定成分者需逐个取得审批(第14条之9第1项) | 申报受理证本身,在生产或进口之前(化妆品法第14条) |
| 对工厂的条件 | 外国制造业者的认定写成「可以取得」(第13条之3第1项) | 七项标准之一或等效不低于,另加授权书(2018年告示 Annex B,依英译本,泰文正本待核) |
| 批下来管多久 | 5年,由施行令定而非法条本文(施行令第3条) | 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写在法律本身(化妆品法第15条) |
逐行读下来,差别落在钱与时间上:日本要在第一批货之前先把公司这一层办下来,泰国要在第一批货之前先让产品拿到受理证,并且事先把工厂资质这一条对上。
关于工厂的那一行还要读得再仔细一点:日本对外国制造业者的认定,条文写的是「可以取得」,既没有说没有认定就不能出口,也没有说认定不需要(第13条之3第1项)。
判据二:批下来能用多久,靠什么续
日本的许可有效期由施行令而不是法条本文定为5年(施行令第3条),泰国的受理证三年直接写在法律里,两个市场算续期日历时要读的文件不是同一份。
日本药机法本文只写了「不短于三年」这个下限,实际周期在施行令第3条里才定成5年。只读法条,会得到一份错的续期日历。
运用层还有两个数字:东京都建议在有效期届满前2至3个月提交更新申请书(东京都健康安全研究中心),更新申请的标准处理期间为20天,按办公日计算,不含周六日、节假日与年末年初(同中心的更新手续页)。
初次许可要多久,两页都没有写。更新手续页上的20天是更新申请的数字,把它搬去当初次申请的天数用,等于给自己编了一个日期。
泰国把年数写死在法律本身:申报受理证自签发之日起三年有效(化妆品法第15条)。日本那种「法条给下限、下位文件给真数字」的结构,在泰国这里不成立。
泰国的续期靠「递交」而不是靠「批准」:续期申请须在到期日之前提出,一经提交并缴纳续期费,受理证持续有效,直到受理人作出不予续期的命令(第15条第2款)。
提前多少天可以递,该条一个字都没写。网上流传的「到期前一百八十天」我们没能核到出处,所以它不进任何一份续期日历——要用,就先向泰国 FDA 要那份部级公告的原文。
费用也一样要看清性质:附表上的费率是法定上限,实际收费由部长以部级规章在上限之内另定(化妆品法第5条与附表)。按附表数字搭出来的预算,要按现行价目表重搭。
判据三:这个市场给你那句卖点留多少余地
日本从正面划范围,不需品目审批的化妆品能标示与广告的效能限于2011年7月21日局长通知别表第1的56项;泰国从反面禁止,不给正面清单。
56项之外并没有全部封死:化妆效果与使用感等表示、广告,在不违背事实的前提下,化妆品也可以写(同日课长通知 记2(3))。条件是「不违背事实」,不是「随便写」。
同日课长通知 记2(1)给56项里的一项单独加了条件:要标示「让干燥引起的小细纹不明显」这句效能,制造销售业者须按日本香妆品学会的抗皱产品评价指南或同等以上的适当试验确认效果,并自行保管试验资料。
值得留意的是,那份通知没有要求把试验结果交给行政机关,也没有设事前审批程序;试验可以委外,但资料保管与判断的责任留在制造销售业者手里。
媒体范围没有例外:《医药品等适正广告基准》覆盖网站与社交媒体等一切媒体,并规定不需品目审批的化妆品其效能表述不得超出2011年通知划定的范围(平成29年 药生发0929第4号)。
泰国走的是禁止型:化妆品法第41条禁止对消费者不公平或可能危害整体社会的表述并列举七类,其中包括显示疗疾功效、或显示非化妆品目的的功效的表述。
没有正面清单意味着,「我这一句能不能说」无法只靠第41条回答;同条还把兜底的一类授权给部级规章,禁止清单可以增补而不必修法。
泰国另给了一条日本文件里没有的路:申报人或广告主可以在投放前请委员会就该广告出具意见,委员会须在收到申请起六十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依该意见所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化妆品法第46条)。
条文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把泰国化妆品广告说成「必须先经审批才能投放」,是二手顾问站上的说法,不是这条法律写的内容。
如果品牌的整条命脉压在一句功效上,卖点余地在排序里的权重高于其余各条:市场带不动那句话,品牌待在那里的理由本身就没了,增速再高也补不回来。
判据四:说错一句,两个市场分别怎么算账
两个市场的广告罚则都不是只对着品牌方写的,代理商与投放方在文义上同样落在射程之内,所以算账要连着「谁被追」一起算,而不只算金额。
日本禁止对效能效果作虚假或夸大的广告,禁令写的对象是「任何人」,不限于许可持有人(药机法第66条第1项);违反者按第85条第4号处二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二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另有一条与刑事并行的路——课征金,由厚生劳动大臣下命向国库缴纳,金额按课征金对象期间内该产品交易对价的合计额乘以4.5%计算(第75条之5之2第1项)。基数是收到的对价,不是利润,薄毛利并不会把这个数字变小。
同一条还有两处边界:对象期间超过三年的,从末日往回算三年;算出来的金额不足二百二十五万日元时,不得命令缴纳(第75条之5之2第2项、第4项)。
泰国这边,投放不符合第41条的广告或不遵守第42条者,处不超过一年徒刑或不超过十万铢罚金,或两者并处(化妆品法第84条)。「不超过」是法定上限,不是实判金额。
只引第84条会低估敞口:第88条另对第84条、第85条的持续性违规设每日不超过一万铢的罚金,持续于仍在违反或尚未改正的整段期间。
敞口具体是多少,我们不给数字。第88条没有写持续性违规从哪一天起算,也没有写怎么算「已经改正」。
两个变量缺一,任何「一年不撤等于多少钱」的算式就都是我方推断,不是法律内容。按日罚在今天算刑事罚金还是行政罚款,我们这次核查也没核到主管机关的认定,所以把它标成「未定」。
判据五:第一个市场做的功课,第二个市场认多少
跨市场能复用的是描述产品与工厂的那套资料,不能复用的是许可本身——日本与泰国都一样,许可由各自条文指定的机关、按各自的期限发;其余市场要按同一套框架逐个去核。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化妆品指令第8条要求:把产品投放市场的那家公司或个人,要把所列资料放在标签上写的那个地址,让该成员国主管机关随时能调出来看(ASEAN 化妆品指令 第8条)。
全条没有按库存单位(SKU)或按品项计算文件份数的规则;配套的产品资料档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PIF)指南在文首自述不是法律文件、遵守它并非强制(ASEAN PIF 指南)。
所以「一个 SKU 就要一份档案」这种报价口径,在两份文件里都找不到出处。内容义务是实打实的,份数这件事从来没有人规定过。
泰国另定了留档年限:进口化妆品的报关单与批号清单自进口日起保存五年,成品检验报告等自失效日起三年或自生产日起五年,并连同安全数据表存入产品资料档案(2018年保健省告示 4.1.3、5)。
语言这一层不复用:日本的容器记载须用日文(施行规则第218条,经第221条之3准用),泰国的标签须用泰文并可另加外文(化妆品法第22条)。
成分答案同样不复用:日本按化妆品基准的别表判定——配合禁止、最大配合量、防腐剂与紫外线吸收剂的正面清单、焦油色素准用另一省令(平成12年厚生省告示第331号)。
别表持续被改(化妆品基准),所以个别成分能不能用,要在提问当天回别表原文去核,不能拿一份旧摘要当答案,更不能拿另一个市场的结论顶上。
泰国按自己的时间表走:2025年12月24日在政府公报一次性公告十件化妆品次级法规,其中禁用物质新增17种、分两批生效(泰国 FDA 说明稿)。
两批分别自2025年12月25日与2026年6月22日生效,截至2026年8月5日均已生效;具体是哪17种、限值多少,要回各该公告原文——手上这份只是说明稿,给的是件数与生效日,不是法规正文。
什么条件下应该改顺序
品牌自己的输入里一旦出现下面六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正确的动作是重写整份排序,而不是为原来的排序辩护。每一条都写明它依据的是哪一份文件,方便你逐条去核。
- 卖点的功效既不在56项之内,又不属于化妆效果或使用感——日本作为不需品目审批的化妆品带不动这句话(医药品等适正广告基准)。
- 打算改走医药部外品——先当成一个要问的问题:类别只及于第2条第2项所列,第三号还要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且走的是第14条第1项的逐品目审批。
- 配方里含厚生劳动大臣指定成分——日本这条路从逐个产品申报变成逐个产品审批,整份日历跟着变(第14条第1项)。
- 工厂拿不出七项指定标准之一、也拿不出等效不低于的认证——泰国的进口线在门口就停住,市场再好看也一样(2018年告示 Annex B 4.1.1,依英译本,泰文正本待核)。
- 第一次返单必须在几个月内到货——日本的公司层许可排在第一批货之前,而初次许可的处理天数在取得许可后的指引页与更新手续页上都没有。
- 预算是照泰国附表数字搭的——重搭一次,附表写的是法定上限而不是实收价(化妆品法第5条与附表)。
六条各自改的是顺序里的不同一格,所以改完之后的新排序,能和原来的排序用同一批文件对着核。说不出依据的条件不进这张清单,因为凭偏好挪动的顺序,只是偏好换了个形状。
文件没说的部分,以及该问谁
本节列出四个会改变排序结果、但一手文件没有正面回答的问题,并写明各自该问谁。把空白列出来,比把它藏进脚注更省钱:藏起来的空白会在上市日历上变成延期。
外国法人不在日本设点能不能持有许可,是第一个空白。施行令第80条第2项按总括制造销售责任者(负责品质管理与上市后安全管理的那位责任人)办公场所的所在地定管辖机关,条文并未要求申请人是日本法人。
责任者那一侧同样没有正面答案:施行规则第85条之2第2项给出四项资格要件中的任一即可,但没有写常勤、居住地或能否兼职。
两条都没有回答「可以」或「不可以」,所以它是一个要向主管机关确认的问题,不是一条能拿去排日历的结论。把沉默读成许可,等于把上市日押在没有文件支持的假设上。
泰国的申报人是否必须是泰国境内设立的主体,是第二个空白。化妆品法第14条只列了三类主体,没有写设立地要求,所以这一条要向泰国 FDA 确认。
泰国续期能提前多少天递,是第三个空白:手续细则由部级公告另定,公告原文我们这次核查没有取得。日本初次许可要多久,是第四个空白:两个东京都页面都只给了更新的数字。
顺带一条关于「回核」本身的提醒:泰国 FDA 英文站所挂化妆品法英译本第74条第2款的罚金,比泰文正本少一个数量级——泰文正本是三十万铢,该英译本写作三万铢。
译本页脚自己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有效力的始终是泰文正本。所以「能不能回核」不是文风问题:拿二手译本做预算,可能在一个数量级上出错,而承担后果的是你。
排完序之后,下一步做什么
排完序之后要做的,是把这个市场的规则按你手上这一款走一遍,而不是回头再比一次增速。谁可以当申报与上市的责任主体、罚则最后落在谁头上,都在下一步回答——跨境合规这一步该问的六个问题、每个问题该问谁。
先选市场,再按那个市场做合规,然后写卖点,最后才选工厂。四步的全貌与彼此的接口,写在品牌孵化工作室页。
品牌在新市场重新长起来,要同时在四处成立:法规上说得出口、经销商愿意押货、买家听得懂并且想要、产线上兑得出来。
多数出海失败不在某一处栽掉,而在这四处各自漂移,最后拼不回同一个品牌。漂移不是一天发生的,而是每一段各自做了对自己最省事的选择,中间没有人管接缝。
工厂能答产线做得出什么,答不了你能说什么;法规顾问能答条文怎么写,不碰卖点该怎么改还卖得动;广告公司能把话说得漂亮,判断不了这一句能不能说。
别人各管一段,我们负责这个品牌在四段之间不走形。我们不扮演法律权威,而是把你的案子和文件对上,告诉你现在这套答案里哪一条站不住。
一个品牌在四处同时立住一次不难,难的是每一年都还立得住——渠道会变、法规会改、竞品会跟上来。所以规划的尺度是上市那一年,以及之后的五年、十年、二十年,不是一波投放。
Terra Vista 是一家在日本注册的跨境战略咨询集团,上面每一条法规都连着它所依据的文件,以及那份文件到哪里为止。本页是公开资料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工厂已经定了,还要按这个顺序走吗?
工厂定了,等于四个步骤里的最后一步先落了子,前三步照旧要走。日本的上市申报义务与容器上的法定署名,都落在把产品投放市场的那家企业身上,不落在工厂身上;工厂能回答产线做得出什么,回答不了这句卖点在目标市场能不能说。
报告说某个市场增速最快,为什么不跟着走?
增速描述的是已经存在的需求,进入路径描述的是你要先建成什么才轮得到去卖那份需求,两者由两批不同的文件决定,而只有后者能让上市直接停在门口。增速的位置是在两个都过关的市场之间打平手,不是定顺序。
什么条件下应该改顺序?
目标市场带不动品牌赖以生存的那句卖点、产品形态把它推进更重的审批通道、工厂拿不出该市场要求的资质证明、或者某个必经步骤的耗时没有任何公开数字可依——出现其中一条,就重写排序,而不是为原来的排序辩护。
第一个市场做的功课,第二个市场能用多少?
描述产品与工厂的那套资料通常可以复用,因为不同市场问的是同一批对象;许可本身不能复用,日本与泰国各由本国条文指定的机关、按各自的期限发,其余市场要逐个去核。语言与成分这两类答案也不跨境复用,标签语言与成分限值都要按落地市场重做。
泰国的化妆品广告是不是必须先审批才能投?
泰国化妆品法给的是一条可选路径:申报人或广告主可以在投放前请委员会出具意见,委员会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依该意见所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条文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把它说成强制事前审批,是二手说法而不是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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